子女,夫妻,不低于,五年,所在
提問: 關于計劃生育的問題 問題補充: 現在的計劃生育是,如果第一胎生了個男孩就不能再生第二胎了.如是生個女孩那還可以再生第二胎的.這樣也算是男女平等嗎?
我是浙江臺州的,已經有個4歲的男孩了,現在我還想再生個小孩.如果又生了一個那要罰多少錢啊?,還有第二胎的戶口能上嗎?請有知情者能告訴我嗎?謝謝了 医师解答: 以下是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:
第九條 國家干部、職工、城鎮居民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本人要求生育的,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:
1、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;
2、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;
3、婚后五年不孕,收養一個孩子后懷孕的;
4、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;
5、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,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;
6、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,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;
7、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,只生育一個女孩,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。
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本人有生育要求的,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:
1、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;
2、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,并贍養女方老人的;
3、兄弟兩人以上,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;
4、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,喪失勞動能力的。
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,只生育一個女孩,確有實際困難,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,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,由市、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。
你說的好象是第11條,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標準之一。
如果不符合上述認識條件而生育二胎,罰錢是肯定的,視地區情況而定。如下:
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,要征收超生子女費。
1、干部、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,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資,連扣五年;生育第三個子女的,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資,連扣五年。
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,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,工商管理、稅務、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。
2、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,一般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,一般征收五年;生育第三個子女的,一般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,一般征收五年。具體征收的數額、年限和辦法,可由鄉(鎮)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。
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,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,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資(農民則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),至間隔期滿止。
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,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資(農民則征收男女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),從懷孕之月起,至結婚登記后一周年止。
第二十五條 征收的超生子女費,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,加強管理,用于計劃生育工作。
第二十六條 干部、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,產假期間不發工資,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,妊娠、分娩、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,雙方停發獎金一年,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。情節惡劣,影響很壞的,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,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,收回《一孩父母光榮證》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(包括保健費),并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。
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后,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,本人要求生育的,從批準之日起交回《一孩父母光榮證》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。
第二十八條 干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,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,視具體情節,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。
第二胎可以上戶口,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就可以。
提問: 關于計劃生育的問題 問題補充: 現在的計劃生育是,如果第一胎生了個男孩就不能再生第二胎了.如是生個女孩那還可以再生第二胎的.這樣也算是男女平等嗎?
我是浙江臺州的,已經有個4歲的男孩了,現在我還想再生個小孩.如果又生了一個那要罰多少錢啊?,還有第二胎的戶口能上嗎?請有知情者能告訴我嗎?謝謝了 医师解答: 以下是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:
第九條 國家干部、職工、城鎮居民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本人要求生育的,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:
1、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;
2、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;
3、婚后五年不孕,收養一個孩子后懷孕的;
4、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;
5、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,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;
6、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,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;
7、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,只生育一個女孩,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。
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本人有生育要求的,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:
1、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;
2、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,并贍養女方老人的;
3、兄弟兩人以上,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;
4、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,喪失勞動能力的。
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,只生育一個女孩,確有實際困難,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,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,由市、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。
你說的好象是第11條,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標準之一。
如果不符合上述認識條件而生育二胎,罰錢是肯定的,視地區情況而定。如下:
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,要征收超生子女費。
1、干部、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,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資,連扣五年;生育第三個子女的,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資,連扣五年。
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,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,工商管理、稅務、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。
2、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,一般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,一般征收五年;生育第三個子女的,一般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,一般征收五年。具體征收的數額、年限和辦法,可由鄉(鎮)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。
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,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,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資(農民則征收夫妻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),至間隔期滿止。
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,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資(農民則征收男女雙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),從懷孕之月起,至結婚登記后一周年止。
第二十五條 征收的超生子女費,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,加強管理,用于計劃生育工作。
第二十六條 干部、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,產假期間不發工資,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,妊娠、分娩、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,雙方停發獎金一年,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。情節惡劣,影響很壞的,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,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,收回《一孩父母光榮證》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(包括保健費),并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。
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后,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,本人要求生育的,從批準之日起交回《一孩父母光榮證》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。
第二十八條 干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,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,視具體情節,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。
第二胎可以上戶口,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就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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